【記者張金源/宜蘭報導】屢遭重罰的新寶元鋼鐵公司聲稱已改善,宜蘭縣環保局前往複查時,卻遭保全肉身擋車,顯然刻意妨礙稽查人員進廠查核,環保局除將予重罰,並移送法辦。
縣環境保護局今年6月查獲新寶元鋼鐵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共裁處新臺幣110萬元罰鍰。後續9月份該公司主動申報已完成改善,環境保護局於10月25日晚間8點15分前往複查,該公司保全人員不願配合讓本府環境保護局直接入廠,再請該廠人員直接於製程區會同要求,並以肉身擋於車前,惡意妨礙稽查人員進廠查核,延遲18分鐘後廠方人員才姍姍來遲;另進廠稽查時製程設備運作中,其空污防制設備洗滌塔流率值顯示為700L/min,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不符(1000-1300 L/min),已分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及第24條之規定,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1條及第62條規定重罰新臺幣220萬元罰鍰。
另環境保護局於昨(29)日再次進廠稽查,除主要針對該公司25日當日空污防制設備洗滌塔流率設定及操作過程等問題進行查核外,也針對該廠廢水處理設施及操作狀況進行查核,查獲該廠多處廢水單元與許可內容不符及專用水電錶未依規定逐日紀錄,該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與第18條相關規定,將依規定裁處12萬5千元罰鍰。此外該廠人員明知廢(污)水檢測申報表回收水及廢水產生量數據不實而故意申報不實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規定,涉及刑責部分將移送地檢署偵辦。
環保局再次重申,污染行為人、公私場所及工商廠場在本府環境保護局稽查員出示證件後,皆應配合稽查人員進行稽查,不得有規避、妨礙或拒絕稽查之行為,否則將依違反相關法令辦理。而領有固定污染源許可證之業者,應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切勿心存僥倖而違反法令規定,一旦查獲違法事證,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最高處罰鍰新台幣2000萬元,情節重大者得令停工。
縣環境保護局今年6月查獲新寶元鋼鐵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共裁處新臺幣110萬元罰鍰。後續9月份該公司主動申報已完成改善,環境保護局於10月25日晚間8點15分前往複查,該公司保全人員不願配合讓本府環境保護局直接入廠,再請該廠人員直接於製程區會同要求,並以肉身擋於車前,惡意妨礙稽查人員進廠查核,延遲18分鐘後廠方人員才姍姍來遲;另進廠稽查時製程設備運作中,其空污防制設備洗滌塔流率值顯示為700L/min,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不符(1000-1300 L/min),已分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及第24條之規定,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1條及第62條規定重罰新臺幣220萬元罰鍰。
另環境保護局於昨(29)日再次進廠稽查,除主要針對該公司25日當日空污防制設備洗滌塔流率設定及操作過程等問題進行查核外,也針對該廠廢水處理設施及操作狀況進行查核,查獲該廠多處廢水單元與許可內容不符及專用水電錶未依規定逐日紀錄,該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與第18條相關規定,將依規定裁處12萬5千元罰鍰。此外該廠人員明知廢(污)水檢測申報表回收水及廢水產生量數據不實而故意申報不實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規定,涉及刑責部分將移送地檢署偵辦。
環保局再次重申,污染行為人、公私場所及工商廠場在本府環境保護局稽查員出示證件後,皆應配合稽查人員進行稽查,不得有規避、妨礙或拒絕稽查之行為,否則將依違反相關法令辦理。而領有固定污染源許可證之業者,應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切勿心存僥倖而違反法令規定,一旦查獲違法事證,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最高處罰鍰新台幣2000萬元,情節重大者得令停工。
發佈日期: 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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