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107年汽機車燃料費已催繳 逾期繳納  處300元至3000元罰鍰
【記者彭慧婉/桃園報導】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表示,107年11月底,針對今年7月份開徵還未繳納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的車主,以雙掛號寄發催繳通知書,繳納期限至107年12月31日止,請車主儘速完成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為了方便繳費,除了持單至金融機構、郵局、4大超商等臨櫃繳納外,亦可透過監理服務網、監理服務APP、公路監理自助無人櫃檯機、E-Bill全國繳費網、電話語音(412-1111)等多管道進行線上繳費,為避免因忙碌而忘記繳費,再次呼籲車主申辦「金融帳戶約定扣款」,從此不用擔心逾期受罰,也可申辦汽燃費電子繳款單等多元管道以完成繳費。

若車主沒有收到汽燃費繳納通知書也可至超商使用多媒體設備補單或於107年12月31日前至監理單位臨櫃以信用卡及行動支付繳納汽燃費。車主如未居住戶籍地,可至各監理機關辦理「公路監理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以確保如期收受繳納通知書。若有老舊不堪使用車輛,請儘速辦理報廢,以免稅費持續徵收。

中壢監理站站長提醒您!依據「公路法」第75條規定,汽燃費屆期不繳納者,處以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如果再不主動處理繳納,恐將面臨強制執行扣款、扣薪甚至查封拍賣!請車主務必按期繳納汽機車燃料使用費,避免延遲繳納而影響自身權益。
107年汽機車燃料費已催繳 逾期繳納  處300元至3000元罰鍰

發佈日期: 2018-11-30
新聞分類: 地方生活交通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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