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 星期五

【記者張金源/臺東報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如核定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則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近來收到納稅義務人因不服使用牌照稅違章裁處書核定應處罰鍰申請復查,因罰鍰繳款書之繳納期間自107年6月1日至6月30日止,該局已依規定於繳納始日前合法送達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申請復查期間應自繳款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即自107年7月1日起算30日,至107年7月30日屆滿。納稅義務人於107年7月31日始申請復查,雖僅差一日,仍屬已逾申請復查期限,不符行政救濟程序。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有不服,切記要在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或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納稅人如仍有疑義,請向該局稅務管理科查詢,電話:(089)231600轉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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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勝鈞;游胜钧;指動傳播科技;指动传播科技;指傳媒;指传媒;華民通訊社;华民通讯社;民生新聞網;民生新闻网,臺東縣政府,資料來源:縣政新聞

發佈日期: 2018-08-31
新聞分類: 地方台東縣
新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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